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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临近请开启静音模式!长沙县正在严查这些行为…

2024-06-06 20:47:54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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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污染防治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一直以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严肃查处噪声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守护市民朋友的“安静时光”。近日,长沙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助力星沙在“三考”期间切换“静音模式”,为广大学子营造安心舒适的备考复习环境。

  近日,执法人员接投诉称黄兴镇某建筑公司夜间施工扰民。经核查,该建筑企业存在夜间施工行为,并造成噪音污染。该公司并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且工地南北两侧均为村民居住聚集区。

  该建筑公司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执法人员接投诉称安沙镇某餐馆油烟净化器噪音扰民。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店油烟净化器产生的声音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夜间噪声值为53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一月后,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再次对该店油烟管道设备产生的声音进行复查,检测结果依旧超标。

  该店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夜间,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某居民区周边的音乐茶馆开展执法检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茶馆东侧大门外1米处噪声声级为66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该茶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执法人员接投诉称,湖南某材料公司噪音扰民。当日下午,执法人员联系第三方检测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厂界东南西北外各1米处共4个点位进行噪声采样检测,检测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检测结果为南侧厂界噪音为64dB (A),超过了《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拟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正值迎接“三考”关键时期,各经营门店、建筑施工工地、厂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要求,共同为考生营造舒心、安静的备考环境。下一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从严从速查处噪声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为广大考生保驾护航。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